佥判
拼音: | qiān pàn |
注音: | ㄑ一ㄢ ㄆㄢˋ |
佥判的意思
词语解释:
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指做佥判官。
签名并作判词。
指做佥判官。
签名并作判词。
引证解释:
⒈ 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引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晏安恭为越州教授, 张子韶为僉判。”
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王安石﹞初任浙江庆元府鄞县知县……转任扬州僉判。”
⒉ 指做佥判官。
引明汪廷讷《狮吼记·访友》:“下官僉判凤翔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⒊ 签名并作判词。
引明袁宏道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於僉判,眼疲於簿领。”
网络解释:
佥判
字义分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