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例馆
拼音:lǜ lì guǎn
注音:ㄌㄩˋ ㄌ一ˋ ㄍㄨㄢˇ

律例馆的意思

词语解释:

清代官署名。顺治二年始设;乾隆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《清史稿.职官志一》。

引证解释:

⒈ 清代官署名。 顺治二年始设; 乾隆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一》。

网络解释:

律例馆

  • 律例馆是清代官署名。顺治二年(1645)置,掌修撰法令,审定条式,颁行全国。
  • 字义分解

    • 拼音
    • 注音ˋ
    • 笔划9
    • 繁体
    • 五笔tvfh
    • 五行

    (1)(名)法律;规则:定~|规~|纪~。

    (2)(名)我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;把乐音分为六律和六吕;合称十二律。

    (3)(名)旧诗的一种体裁:五~|七~。

    (4)(动)〈书〉约束:~己甚严。

    (5)(Lǜ)姓。

    • 拼音
    • 注音ㄌㄧˋ
    • 笔划8
    • 繁体
    • 五笔WGQJ
    • 五行

    (1)(名)(~子)用来帮助说明或证明某种情况或说法的事物:举~|~证。

    (2)(名)从前有过;后来可以仿效或依据的事情:援~|先~|史无前~。

    (3)(名)调查或统计时;指合于某种条件的事例:病~。

    (4)(名)规则;体例:条~|~外。

    (5)(名)按条例规定的;照成规进行的:~会|~行公事。

    • 拼音guǎn
    • 注音ㄍㄨㄢˇ
    • 笔划11
    • 繁体
    • 五笔QNPN
    • 五行

    (1)(名)招待宾客居住的房屋:宾~|旅~。

    (2)(名)一个国家在另一国家办理外交的人员常驻的处所:使~|大使~|领事~。

    (3)(名)(~儿)某些服务性商店的名称:理发~|照相~|饭~儿。

    (4)(名)储藏、陈列文物或进行文化活动的场所:博物~|天文~|文化~|图书~|展览~。

    (5)(名)旧时指塾师教书的地方:从~(在私塾或别人家里教书)|他教过三年~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