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法司
拼音: | sān fǎ sī |
注音: | ㄙㄢ ㄈㄚˇ ㄙ |
三法司的意思
词语解释:
明·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引证解释:
⒈ 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
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
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国语词典:
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为「三法司」,专审重大案件。
词语翻译
英语
网络解释:
三法司
字义分解
- 拼音fǎ
- 注音ㄈㄚˇ
- 笔划8
- 繁体法
- 五笔IFCY
- 五行水
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
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
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
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
(5)姓。
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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