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易法
拼音: | shì yì fǎ |
注音: | ㄕˋ 一ˋ ㄈㄚˇ |
市易法的意思
词语解释:
宋·王安石新法之一。
引证解释:
⒈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 宋神宗熙宁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于汴京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元丰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
网络解释:
市易法
字义分解
- 拼音shì
- 注音ㄕˋ
- 笔划5
- 繁体市
- 五笔YMHJ
- 五行金
(1)(名)集中买卖货物的固定场所;市场:米~|夜~。
(2)(名)买卖货物:~惠。
(3)(名)城市:~民|都~。
(4)(名)行政区划单位;分直辖市和市。
(5)(名)属于市制的(度量衡单位):~尺|~斤。
- 拼音yì
- 注音ㄧˋ
- 笔划8
- 繁体易
- 五笔JQRR
- 五行火
(1)(形)轻易;容易:~于|简~。
(2)(形)平和:平~近人。
(3)(形)〈书〉轻视。
(4)(动)改变;变换:变~|移风~俗。
(5)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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